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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司法解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对比

一、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前:

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可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后:

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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