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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静安个人独资企业备案登记指南

静安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静安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一)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提交材料:

1.《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如投资人自己办理无需提交);

3.静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备案

提交材料:

1.《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如投资人自己办理无需提交);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4.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分支机构已注销的备案

提交材料:

1. 《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如投资人自己办理无需提交);

3.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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