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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外商投资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材料

规范要求:

1、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第5项仅适用于增资。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静安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静安注册资本的25%。

5、第6项仅适用于减资。公司减少静安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6、第8项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

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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