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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注册公司取名的相关规定

注册公司时,首要的就是要先想好公司名称,但不是所有的字眼都能用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下,注册公司长宁取名的相关规定,提供给大家参考。

公司注册长宁取名的相关规定

1、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市)+字号(商号)+行业(或者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所用商号不得与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名称冠“XX”的公司,须符合《XX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6、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7、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8、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9、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1、避免存在误导意义的名称,拒绝具有消极意义的名称。

10、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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