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会计法》代理嘉定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许多小型经济组织、代理嘉定记账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财税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财税关系中,受托人的财税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
4.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真正能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收合规、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全方位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
5.代理记账机构设立不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的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此规定。
6.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实际执行中很多代理记账业务操作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虚设。
7.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不乐观。会计核算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一些会计核算未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计提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现象也较普遍,代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只有基本会计报表,均未按制度规定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等。
8.是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混乱。在收费标准上,各家代理记账机构悬殊较大,有些代理记账机构甚至通过低价进行恶意竞争,还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经营收入核算不规范,隐匿收入现象也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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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所需材料:
1、由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个人身份证明;
3、若为委托代理人,则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办公住所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对于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具体申请办理流程:
1、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受理、审查和决定:
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受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受理审查,并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若予以核准的发放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则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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